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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宝 鸡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计划生育手术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计生局、财政局: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口发(2007)113号],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宝鸡市计划生育手术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宝 鸡 市 人 口和计划生育局
宝 鸡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宝鸡分公司
宝鸡市计划生育手术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者服务,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后遗症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口发(2007)11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是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埋取皮下避孕药剂、人工流产术、中期引产等7项节育手术而办理的保险。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由市、县(区)计生局、县(区)计生服务站和市、县(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保险费
第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费,是为了落实避孕节育手术,保证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而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列入计划生育事业支出,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资金。
第五条 计划生育保险费资金市、县(区)各承担一半;市每半年将应承担的节育手术保险资金拨付县(区);县(区)及时将保险资金拨付县(区)计生服务站。
第六条 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与本县(区)人寿保险公司签订手术保险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标准和结算
第七条 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手术保险标准:
单位: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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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项目 |
受术者年龄 |
每例保费 |
最高赔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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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宫内节育器 |
30 |
4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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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宫内节育器 |
30 |
4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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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术 |
30 |
8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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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术 |
30 |
8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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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取皮下避孕药剂 |
30 |
5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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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术 |
30 |
5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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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引产 |
30 |
10 |
5000 |
第八条 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依据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免费结算通知单》办理投保手续,并汇总按月报送县(区)计生局、财政局,县(区)局按季报送市局;县(区)人寿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将投保名册和投保金额按季报送市公司。
第九条 市、县(区)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提供的节育手术实际保险例数和金额的审核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费用的复核和资金的拨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市人口计生局与市人寿保险公司签订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各县计生服务站和保险公司签订的节育手术保险协议须报经县(区)计生局审定、签章和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和计划生育财务部门要作好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资料的归档工作,准确、规范处理各种票据、单据、凭证,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手术保险项目和限定的范围进行核算,不得随意增减项目和扩大范围。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或督察,研究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县(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县人寿公司在此项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矛盾问题,及时向归属市局和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反馈,由市局和市人寿保险公司研究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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