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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计划生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
宝鸡市计划生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宝鸡人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1 16:52:3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系统固定资产监管体系,维护国有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不断提高基层服务网络基本建设水平、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长期稳定深入开展,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市、县(区)、乡(镇)计生部门和事业单位(服务站)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和物资,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对于未达到固定资产单项价值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可以反复使用的专用计划生育财产物资也视同固定资产按本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纳入计划生育系统监督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省市补助、县乡配套建造和购置的财产物资;县乡用征收或提取的计划生育经费(原计划外生育费、计生统筹费、二胎生育调节费等)等购入的财产物资;县乡财政投入资金购置的财产物资;以计划生育名义明确的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物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计划生育系统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批计划生育系统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计划生育系统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计划生育系统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对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监督、指导本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产权变动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实行固定资产“乡用县监控,县用市监控”的监督管理责任制。

    (一)县乡计生服务站必须将现有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各类设备等(原值在限定金额内)的固定资产统一绘成图纸、拍成照片、查清资金来源、编制成表册报市县备案。县乡计生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计划生育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承担第一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如实上报报表信息承担主要责任;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人承担健全账目,验收核对资产 ,如实上报报表信息的具体责任。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县乡计生服务站固定资产处置或置换,实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办法。乡(镇)处置或置换的计划生育固定资产须报县(区)计生局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县(区)处置省市补助购置或调拨的计划生育固定资产须报市局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市人口计生局实行审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把关制度。资产处置要按照申报、评估、审批、处理、备案的程序进行。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各单位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规范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市计生局有统一格式的按照统一格式) 、登记卡和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验收、领用、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相关个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健全账卡手续,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表四相符。

    从 2008 年7月 1 日起,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各单位统一使用订本式固定资产明细账。各县区计生局统一制作计划生育固定资产账卡,并签章备案后发放乡镇和所属单位,作为市县检查的必备账目。同时,全市从 2008 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系统各单位固定资产报表专项上报制度。

    (三)根据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的原则,单位的资产在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或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直接调剂;单位的资产调出、调入,要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省市县调拨的计划生育财产物资管理按照计划生育经费划拨办法执行。省市调拨的财产物资必须调拨到县(区)计生局财务部门,由县(区)计生局验收核对登记后调拨乡镇计生办和县(区)计生服务站登记入帐,落实监管责任;县(区)调拨的财产物资必须调拨到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验收核对登记后调拨到乡镇服务站和有关村登记入帐,落实监管责任。

    (四)县区计生局设立计划生育固定资产维修基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区制定试行)。

    第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坚决严肃处理和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获取“创优”“达标”等计划生育工作称号后,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房屋、装备等资产挪作他用或长期闲置,造成工作滑坡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计划生育服务站房屋、建筑物和装备等固定资产变卖、置换,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将计划生育专用设备借作他用时限超过一月以上,造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能如期开展的,视为侵占挪用计生资产。 

    (四)将计划生育一般设备借作他用时限超过三月以上,造成计划生育宣传、培训、信息处理不能及时有效开展的,视为侵占挪用计生资产。 

    (五)计划生育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六)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八)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九)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对发现以上行为的,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在年终考核中,加倍扣减该县(区)“党政线”得分;属县(区)计生局不作为的,同时扣减“计生线”得分。 

    2、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称号,责成县委、县政府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3、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4、建议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评选先进资格。 

    5、暂停省市有关资金补助。 

    第八条  县乡计划生育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管理按照 《 宝鸡市计划生育财务主要指标考核办法 》 予以考核,兑现奖罚。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计划生育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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