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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的有关规定           ★★★
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的有关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1 23:06:20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予以优待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1、晚婚,晚育奖励

(1)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婚、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女年满三十周岁,男年满三十二周岁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2、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的优待与奖励

(1)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经父母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到事处发给独生子女证。从领证之日起至十四周岁,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五元,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2)农村独生子女户、父母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如下待遇:a、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b,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予以优待;c、劳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在招工和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乡(镇)人民政府免去一人的十年义务建勤工;d、独生子女户可以多划给一个人份的承包地,增加一个人份的集体财物分配份额;双女户可以多划给半个人份的承包地,增加半人份的集体财物分配份额;e、减免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

3.享受避孕,节育手术休假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单位证明,将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补贴照发;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手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护理假七至十天,假期待遇与受术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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